欢迎您访问乡宁县政协网 今天是2025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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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政协第十届乡宁县委员会第十次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学习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决定。讨论确定向县委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三条 会议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市、县委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以及有关统战、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执行全国政协、省、市政协的重要会议决议,并讨论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确定县政协年度工作计划、重要会议、机构编制及重要政治协商活动,向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提出建议;
(三)讨论决定机关人事安排和干部任免建议名单;
(四)讨论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机关党支部的工作;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四条 党组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需要由主持人确定。
第五条 根据会议内容,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日通知各位党组成员或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政协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般按县委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七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准备、组织、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
第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实行,办公室负责抓落实,并及时报告结果。
第九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