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乡宁县政协网 今天是2025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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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政协第十届乡宁县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乡宁县委部署要求,紧扣全县工作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广泛凝聚共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引领政协各族各界人士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全省经济强县、争当全市排头兵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乡宁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乡宁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乡宁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乡宁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乡宁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乡宁县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执行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乡宁县委、乡宁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有关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乡宁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乡宁县委、乡宁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和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委员个人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乡宁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由办公室编发资料汇编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